經過不孕症醫生及生殖科學家的研究,胚胎著床失敗的原因可歸納於下列幾種:
(一)子宮內膜接納胚胎的能力下降:
此又可分為幾個原因所引起
(1)子宮構造異常,如:子宮先天發育畸形(雙角子宮、子宮腔有中隔)、子宮內膜息肉、子宮內膜炎和子宮腔內肌瘤。子宮肌瘤如果是長在子宮肌層,離子宮腔內膜一公分以上,並且肌瘤大小不超過5公分則不會影響試管嬰兒助運的懷孕率。
(2)子宮內膜薄:曾經因流產做過子宮搔刮術、月經不正常(持續月經來潮)或血液循環不好,都會造成子宮內膜薄。到底子宮內膜厚度要達到多少才能讓胚胎著床成功?到目前為止,尚無定論。但子宮內膜厚比薄懷孕率高是不爭的事實。
(3)子宮腔持續積水:輸卵管水腫及不通會造成子宮腔積水,這是因為輸卵管的積水因輸卵管繖部(尾端)阻塞,造成輸卵管內的積水往子宮腔流之故。持續性的子宮腔積水會造成胚胎著床失敗。但多囊性卵巢症患者她們在接受排卵藥物刺激之後,偶爾也會引起子宮腔積水,但不會造成著床不易(失敗)的問題。
(4)子宮內膜細胞分泌的黏著蛋白的品質不好或是量不足或是子宮腔內某種細胞素的量太多或太少,都會影響胚胎的著床成功與否。像一種蛋白質稱ανβ3,在胚胎著床期(排卵後六天)前後,子宮內膜細胞會製造並釋出。如果在胚胎著床期,這種蛋白質製造或釋出少,會引起胚胎著床失敗。細胞素,像間白素1β(Interleukin(IL)-1β)太高或干擾素-γ(Interferon-γ)太低也會引起胚胎著床失敗。
(5)有自體免疫疾病或有血栓形成體質和習慣性流產有關是不爭的事實,但和胚胎重複著床失敗是否有關聯,目前還沒有定論。像抗磷脂類綜合徵是一種自體免疫反應疾病,即自身的免疫細胞對身體細胞膜或任何微小器官上的膜磷類化學物質產生抗體,然後經由抗原抗體反應破壞細胞組織。抗磷脂類綜合徵和習慣性流產有關,但與胚胎著床失敗的關係則有待確定。
(二)植入子宮的胚胎本身有缺陷:
(1)夫妻染色體有異常會影響胚胎的發育,使胚胎長到某一階段即會停止生長。妻子患有染色體異常,像染色體平衡對調、嵌合型染色體、染色體反向轉位、染色體缺失、染色體斷裂(尤其是斷裂在染色體中央節部位時,即使年輕婦女做試管嬰兒重複失敗的機會也會較高)。有些精蟲稀少活動力不好的患者,將他們的精蟲做螢光抗體雜交檢查精蟲染色體數目是否正常,發現他們的精蟲染色體數目異常的比例會比精蟲數量正常及活動力正常者為高。這類夫妻做試管嬰兒(因精蟲品質不好通常須再配合做單一精蟲卵細胞質注射)通常會有較高的失敗率(因精蟲染色體異常率較高之故)。 Gianariol(1997)和Pehlivan(2003)利用螢光雜交法檢驗胚胎內取出的細胞中的染色體第13、第16、第18、第22對和X及Y染色體發現,試管嬰兒助孕重複著床失敗的案例被檢驗出有這些染色體數目不正常(只要其中一個不正常即算)的佔54% ~ 57%,而著床成功的案例其染色體數目不正常則只佔36%。Voullaire(2002)利用比較性基因組螢光檢驗法(comparative genomic hybridization , CGH)發現重複試管嬰兒助孕失敗的案例,胚胎染色體異常的比例高達60%,所以很多植入子宮內的胚胎著床失敗是因為胚胎本身染色體異常所致。這些染色體異常的胚胎有時外表看起來細胞大小正常、分裂速度也正常且在胚胎分級上是屬於一級或二級的優良胚胎。受術婦女年齡越大,胚胎不正常的機會也越大。
(2)包圍卵子的透明帶,在卵子受精前和胚胎孵化著床前是用來保護卵子和胚胎。如果胚胎在體外培養過久,透明帶會變厚及變硬;年紀大的婦女所排出的卵子其透明帶也較厚。透明帶太厚或太硬有可能會引起胚胎著床失敗。
(3)體外培養環境不好,包括培養液不良、溫度不當或操作技術欠佳,都可能損害胚胎,引起胚胎著床失敗。
(三)其他引起植入胚胎著床失敗的原因: 有些研究(Barnhart 2002;Kuivasaari 2005)報告指出,子宮內膜異位症尤其是重度子宮內膜異位症會引起卵巢對排卵藥物的反應變差,胚胎的品質、胚胎的著床和懷孕率也都會下降。但也有些研究指出,雖然重度子宮內膜異位症患者對排卵藥物反應較差,但胚胎品質及懷孕率不會下降。要釐清這觀點須大型前瞻性雙盲研究測試。 輸卵管水腫會影響植入胚胎著床不易是不爭的事實。它的影響是因輸卵管水腫內的液體偏鹼性,含有對胚胎著床有害的細胞素、前列腺素及其他炎性物質,並且因輸卵管水腫的異體會倒流入子宮腔也會造成胚胎不能與子宮腔內膜接合。 不同的排卵(催卵)藥物是否對子宮內膜或胚胎品質有影響,目前未有定論。目前沒有證據顯示尿液製的排卵藥物和基因合成的排卵藥物有優劣的差別。
(转自网络:本文主要取材自Investigation and treatment of repeated implantation failure following IVF-ET;Human Reproduction:2006, Vol. 21, No. 12. PP. 3036-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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